服务说明:
1、 政策依据:
《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9号)
《东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7号)
2、 申报条件:
(一)申请对象。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
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分确定),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近5 年内获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近5 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的企业;
(4)近5 年内获得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
(5)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6)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或“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7)拥有1 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或6 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6 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二)申请要求。单一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数不得超过15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 万元以上企业,企业自筹资金(上年度企业R&D 经费投入)不低于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的2 倍;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 万元(含3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企业自筹资金(上年度企业R&D 经费投入)不低于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
3、 优惠政策: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每年度申请办理一次。科技创新券每张面额为1 万元,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找零,不得重复使用。有效期自发放之日(券面标注的日期)起开始计算为1 年,逾期不可兑现。
企业获得的科技创新券额度按公式计算:市科技局核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额×系数(当年市财政年度预算科技创新券补助总额/市科技局核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总额)。每个企业累计获得的年度科技创新券不超过50 万元。
服务内容:
代办申报
服务流程:
面议邀约——服务平台指派服务商——网上付款,预付款暂存平台——业务办理——服务完成,客户评价——服务平台向服务商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