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说明:
1、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84号)
2、 申报条件:
(1).有孵化场地(虚拟孵化器除外):孵化器均需提供固定的使用场所(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且作为孵化用途的时间不少于五年。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2)有孵化企业(项目):孵化器入驻的孵化企业(项目)10家以上,已申请或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3)有孵化团队:需配有专职的经营管理团队,员工激励明确。
(4)有孵化政策:需制订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且均针对在孵企业(项目)在租金减免、提供服务、组织活动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5)有孵化设施(虚拟孵化器除外):需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及服务功能。
(6)有孵化服务:需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法律和项目路演等方面的服务。
(7)有孵化基金:需通过自设、合作共设、引入落户等方式设立专门的孵化基金,投资在孵企业(项目)。
(8)有孵化机制:需制定在孵企业(项目)的遴选、毕业和淘汰机制。上年度毕业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的5%以上。
3、优惠政策: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