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说明:
1、 政策依据:《东莞市关于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试点工作方案》(东府办〔2015〕102号)
2、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中小企业;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二)融资租赁业务合同发生时间在每年1月1日(含)后,且为设备融资租赁。其中,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回租设备需为购置使用3年内的设备。
(三)企业作为融资租赁承租方,且正常还款付息的。
3、政策优惠:
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超过1500万元(超过1500万元的按1500万元计算贴息),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8%(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服务内容:
代办申报
服务流程:
面议邀约——服务平台指派服务商——网上付款,预付款暂存平台——业务办理——服务完成,客户评价——服务平台向服务商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