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说明:
1、政策依据: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东经信〔2014〕215号)以及《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方案》等文件
2、申报条件:
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信息化等行业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一)在东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简称“R&D”)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且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R&D人员数不低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获博士学位3 年以上的人员数占R&D人数比例不低于10%,中级职称或获硕士学位3 年以上的人员数占R&D 人数比例不低于30%;近五年投入的研发仪器设备、软件原值不低于200 万元。本办法所指R&D费用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七)上年度实际缴纳各项税金以及减免税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即“税负率”)工业企业不低于4%、农业企业不低于2%。
注:上述申报条件提出的销售收入、R&D经费、R&D人数、近五年投入的R&D仪器设备软件以及税负率等限定性指标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政策优惠
以最新政策为准
服务内容:
代办申报
服务流程:
面议邀约——服务平台指派服务商——网上付款,预付款暂存平台——业务办理——服务完成,客户评价——服务平台向服务商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