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说明:
1、 政策依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7〕2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2、 申报条件:
(一)在东莞市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法人应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
(三)符合本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以及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
(四)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规上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同时要向市统计部门填报《企业科技统计年报》。
3、优惠政策:
(一)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企业,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按当年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前次网络销售额2亿元以下的,要求本次网络销售额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30%;2亿元以上,增幅达到15%。
(二)对已申报年纳税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三)对已申报年纳税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要求本次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15%。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四)对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具有东莞特色产业带和网上特色馆的本土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给予支持。按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费用的1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服务内容:
代办申报
服务流程:
面议邀约——服务平台指派服务商——网上付款,预付款暂存平台——业务办理——服务完成,客户评价——服务平台向服务商付款